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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医学院院务公开实施细则

2021-05-12 14:16:56【打印】阅读次数:

 

 

      第一章

第一条 为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常态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促进依法治校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,根据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》《云南省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实施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院务公开,是指学院依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,遵循一定的程序,将可以公开的院务信息及时、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公众公布。

第三条 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维护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进一步密切党群、干群关系,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。

第四条 院公开基本原则

(一)坚持服务大局、促进发展的原则。围绕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工作,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,营造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。

(二)坚持依法公开、有序推进的原则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从学院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突出重点,有序推进,正确处理好公开院务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。

(三)坚持科学规范、注重实效的原则。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。突出广大师生员工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的公开。

(四)坚持客观真实、公平公正的原则。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、及时、真实、具体,处理结果必须公平公正。

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,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。院长是学院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党政办公室承担院务公开的具体工作,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院院务公开工作。

第六条 党政办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,建立健全院务公开的保密审查、风险评估、信息发布、政策解读、舆论引导、舆情分析、应急处置、意见反馈等工作机制,把院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切实担负起本部门、本单位院务公开职责。

 

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

第七条 学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:

(一)对上级的决议、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,学院的办学思想、重大决策、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;

(二)学院各级各类管理机构的设置、人员组成与分工,机构职能与岗位职责;

(三)事关学院整体发展的大事、要事等集中讨论、分析;

(四)人事工作公开;

(五)财务管理公开;

(六)年终绩效公开;

(七)学生入党、奖、助学金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;

 (八)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;

 (九)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。

 

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

第八条 公开的程序:

凡列入院务公开目录的事项,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:

(一)提出。职能部门依据职能职责、对照院务公开目录、按照公开内容要求研究提出院务公开方案,拟订公开的具体内容、范围、时间、方式等。

(二)审核。按照“谁公开谁审核、谁审核谁负责”和“一事一审”的原则,从必要性、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,并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对拟公开的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

(三)审批。依照院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,超出职权范围的,或者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,必须按程序报上级组织审批。

(四)实施。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院务公开,确保时间及时、内容准确。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,及时向组织报告。

第九条 公开的方式:

根据院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,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。向全院公开的,一般采取发布公报、在公告公示栏、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公开。

 

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

第十条 院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、抓党建工作或者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。

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,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。

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,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,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、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。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云南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9月9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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